林鄭月娥宣佈引《緊急法》訂立《禁蒙面法》 新法例10月5日起實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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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9/10/04 15:21

最後更新: 2019/10/04 15: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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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,根據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成立《禁止蒙面規例》。

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佈,根據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成立《禁止蒙面規例》,並將會明日(5日)起實施。

根據條例,任何人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,包括非法集結、未經批准集結、公眾集會及遊行,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,一經定罪,可判罰款2.5萬及監禁1年。

條例亦指出,在以下3種情況使用有關蒙面物品的有關人士可獲免責辯護,包括:

  • 該人當身處有關集結、集會或遊行,正在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,並於正在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,為了該人的人身安全使用;
  • 該人當身處有關集結、集會或遊行,正在因宗教理由使用;
  • 該人當身處有關集結、集會或遊行,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使用。

如身處公眾地方的人正在使用蒙面物品,而警員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,有權截查有關人士除去有關蒙面物品,令警員能夠核實該人的身份;若任何人沒有遵從警員有關要求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。

責任編輯:陳子謙